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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3]11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0-30
实施时间: 2013-10-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65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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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能源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为促进资源节约,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结合本市实际,在充分听取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40元。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政策规定,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的管道天然气也执行居民用气价格。
  三、考虑居民供用气结构等因素,市能源集团供泰达津联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滨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武清公司和保税空港公司的天然气趸售价格每立方米调整为2.83元;市能源集团对其控股燃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趸售价格,由供需双方按销气结构自行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四、以上天然气价格调整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卡气表的用户,自2013年11月1日购买气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对入户抄表的用户,自2013年12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五、有关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居民安全稳定供气。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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