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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4]27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3-31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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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综合发挥法律、市场、经济和行政作用,现将调整本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D) 、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
  二、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为鼓励低标准、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1.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2.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
  3.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
  4.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
  5.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6.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
  7.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三、各级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力争做到依法、全面、科学、足额征收排污费。
  五、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六、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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