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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管[2014]6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21
实施时间: 2014-7-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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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 195号)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735元调整为9490元,降低245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610元调整为8375元,降低235元。其它非标准品汽油、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降低(详见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每吨7774元,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4年7月21日24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制定配制计划,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7月22日14: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4年7月21日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7月21日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

9490

7.08

93号汽油

10059

7.64

97号汽油

10629

8.07

0号柴油

8375

7.23

正5号柴油

8208

7.09

正10号柴油

8040

6.94

负10号柴油

8878

7.67

负15号柴油

9045

7.81

负20号柴油

9296

8.03

负30号柴油

9464

8.17

负35号柴油

9631

8.32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4年7月21日

品    种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90号汽油

9090

93号汽油

9659

97号汽油

10229

0号柴油

7975

正5号柴油

7808

正10号柴油

7640

负10号柴油

8478

负15号柴油

8645

负20号柴油

8896

负30号柴油

9064

负35号柴油

9231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4年7月21日

品    种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合同约定配送

合同未约定配送

90号汽油

9190

9098

93号汽油

9759

9661

97号汽油

10329

10226

0号柴油

8075

7994

正5号柴油

7908

7829

正10号柴油

7740

7663

负10号柴油

8578

8492

负15号柴油

8745

8658

负20号柴油

8996

8906

负30号柴油

9164

9072

负35号柴油

9331

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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