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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地[2008]3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5
实施时间: 2008-9-5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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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0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具体方式为耕地坐落地地方税务局依法核定耕地占用税税额,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征税款。
  二、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发布前占用耕地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我市的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5元计征。
  三、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15号)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书面材料的形式上报市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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