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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区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4]1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8-1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00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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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实行统一采购,销售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较低,实现的应纳税额较少等情况,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现对其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4家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具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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