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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4]2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4-7-24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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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放开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提供房屋买卖代理、房屋租赁代理、房屋置换代理等经纪服务的收费,由委托和受委托双方,根据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并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收费后不按约定义务履行服务职责,以及串通涨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乱收费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闽价[2004]房408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3]房367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以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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