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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14]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4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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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6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
  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4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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