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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政调[2009]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13
实施时间: 2009-2-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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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繁荣,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我省的有关涉农价格(收费)政策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涉农 价格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
  河北省涉农价格(收费)政策
  一、农业灌溉用水
  利用地下水或地表水进行农业灌溉,暂免征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灌溉用水,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斗渠口水价和农渠口水价,严禁在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用电
  1.全省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千瓦时0.52元。对2006年底在册的农村最低保障户实行优惠电价,每户每年定额优惠10元,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年限统一确定为2007年-2010年。优惠电价政策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并由各县(市)供电公司在收取电费时直接落实到户。
  2.经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服务中心、康复指导中心等,其用电价格一律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农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城乡同价标准执行。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4.省物价局核定公布的农村生产用电价格是电力部门收费到户的最终价格,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其它费用。
  5.农村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价格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现行实际执行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三、农村医药
  (一)完善新农合药品价格政策
  1.对进入我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范围,由省物价局从严从低核定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2.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实行差率控制。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的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核定。药品实际购进价格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具体加价率,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不超过15%的水平确定。按规定差价率核算的药品零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实际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超过生产企业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生产企业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生产企业核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要按实际核定的零售价格执行。农村卫生服务机构销售的中药饮片的最高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
  3.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或耗材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1.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委托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制定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其公益性质。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在县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 ,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大型医用设备未取得卫生部或省卫生厅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省物价局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收费许可证》,一律不得收费。
  3.严格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价格监管。可另行计费的特殊医用材料均为《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除外内容”和“说明”所规定的品种。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性卫生材料(如药品、试剂、医用消耗品,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经包括,一律不得另行收费。未列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在使用医用特殊材料前,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说明所需医用特殊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使用何种档次的医用特殊材料。
  4.鼓励开展单病种限价收费。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引导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单病种限价收费。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三)认真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
  1.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和经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批准文号等;药品名称、规格、计价单位、最高零售价格等。
  2.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 、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质询时, 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做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四、农用柴油
  各成品油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和供应政策,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农用柴油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五、小麦收购
  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由国家制定。小麦收购部门要在收购场所公示小麦收购等级和收购价格,并严格按照以不低最低收购价对小麦进行收购。
  六、生鲜乳
  各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定期调查采集的奶牛饲养成本有关数据,测算生鲜乳成本价格,同时根据生鲜乳成本价格,提出旺季(5月至10月)、淡季(11月至下一年4月)以及在影响生鲜乳主要要素发生大幅度价格波动时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并进行发布。
  七、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
  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项收费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取消)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八、办理身份证收费
  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九、婚姻登记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3)第1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十、计划生育收费
  除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冀人常[2001] 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社会抚养费;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7)第37号文件收取病残儿鉴定费,每例70元;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规定,不再收取《生育证》工本费。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十一、殡葬服务收费
  对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6)3号、冀价行费(1999)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各市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要从严控制成本加成,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主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十二、有线电视收费
  数字电视收费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冀价行费(2006)3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限电视收费,仍执行各市制定的收费标准。
  十三、畜禽防疫收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1993)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
  十四、农民建房及相关代办服务
  对农民建房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建房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测绘、代办等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
  十五、农村客运
  农村客运班车运价执行省物价、交通部门规定的各车型人公里运价,取消上浮20%的规定,取消农村客运票价中附加的旅客站务费,除按规定加收车辆通行费外,不得在运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具体票价由市、县(市)价格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旅客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原则,单设窗口办理,不得在出售车票时搭售。
  十六、农村法律服务
  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禁超标准收费、拆解服务项目变相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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