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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09]3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4-27
实施时间: 2009-4-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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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3号)的相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重要性
  随着我省集中供热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已成为供热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新建住宅、公共建筑以及部分进行了节能和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已具备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
  (一)适用范围和定价原则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用户。供热计量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既要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热力企业正常经营;又要充分考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热,体现公平负担。
  (二)两部制热价折算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供热计量价格应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在按面积收缴热费向按用热量收缴热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可采用以下简化方法制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比例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采暖季小时总数)
  当地平均采暖耗热指标的确定:原则上应使两部制热价水平与现行按面积计算的热价基本一致。
  基本热价比例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30%-60%的标准确定。在确定基本热价的比例时,要兼顾热用户和供热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试点市的经验,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起步阶段,基本热价比例可安排为50%,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应逐步降低。
  (三)用户热费的计算:
  基本费用=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费用=计量热价×耗热量
  总费用=基本费用+计量费用
  三、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的问题
  (一)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在结算热费时,实行“多退少不补”,即先按面积计算的热费一次性收取,供热结束后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应在供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给用户。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推进,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应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以弥补供热企业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申请暂不用热或申请恢复供热发生的费用以及热传导损耗等。收费标准应从低掌握,一般不超过总热费的20%。
  (四)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初期,各地物价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情况分析,反复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以期供热计量价格不断完善。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是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的核心内容。各地物价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物价工作为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要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已经出台的设区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实际运行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台的,2009年9月底之前必须出台,在确定价格方案前应报省局备案。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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