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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政调[2012]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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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提升价格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价格法》、《河北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强化政策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价格法》、《河北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发布或者由本部门组织实施的价格政策进行跟踪评估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能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一般由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具体工作由负责拟订政策或者具体履行相关职能的业务机构承担。对同时涉及多项业务的价格政策,法制机构可以直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 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实施,不得预设跟踪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六条 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在跟踪评估期间向社会公开有效的意见受理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第七条 下列价格和收费政策,纳入政策跟踪评估的范围:
  (一) 制定、调整价费政策和标准时,明确规定了试行期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
  (二)涉及重要民生和公共利益,且关系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涉及领域较广、金额较大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价费政策和措施, 正式实施超过3年的。
  (三)已实施超过一年的价格干预措施;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跟踪评估的其他价格和收费政策。
  第八条 业务机构根据本机构业务,于每年12月底前拟订次年的政策跟踪评估计划,并送交本部门法制机构汇总;法制机构于次年1月中旬编制本部门的年度价格政策跟踪评估计划,呈送部门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价格干预措施一般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跟踪评估;该政策仅在个别区域实施的,可以委托实施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跟踪评估。
  第十条 价格政策跟踪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经营者(收费单位)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价格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
  (二)价格政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经营者(收费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是否引发了新问题;制定的价格政策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是否达到政策预期目的和效果;
  (三)价格政策对价格总水平、居民生活、经营者和相关行业发展产生的实际效益;
  (四)消费者、经营者(收费单位)、新闻舆论对价格政策的客观反映;
  (五)价格政策制定依据、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变化情况,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可以采取成本调查、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调研、召开评估会等方式,具体由组织跟踪评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实施政策评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制定政策评估方案,送交法制机构审核后,提请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经批准,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政策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具体工作分工、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第十三条 成本调查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定调价成本调查的规定,由成本监审部门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进行,调查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或实地调研收集评估资料的,受调查对象应包括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和经营者(收费单位),其中消费者应当包括不同消费层次,经营者(收费单位)应当与政策有较强关联性。
  第十四条 通过成本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各渠道收集相关资料后,应当召开政策评估会,对相关资料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形成评估结论。
  政策评估会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主持,相关业务机构、成本监审机构、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对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的价格政策,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经营者以及新闻媒体参加。
  政策评估会可单独召开,也可以集中进行。
  第十五条 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应当在部门办公会议批准后60日内完成,其中对价格干预措施的跟踪评估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承担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具体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完成跟踪评估之日起7日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提请部门办公会议审定。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要说明政策主要内容及背景情况;
  (二)简要阐述跟踪评估的主要过程;
  (三)全面、如实反映跟踪评估内容;
  (四)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价格政策跟踪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价格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价格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根据价格政策跟踪评估结论调整政策,未采纳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需要废止相关价格政策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废止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策跟踪评估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各类信息,应当建档妥善保管。相关机构在调查或者评估工作结束后10日内完成整理归档,并送交本部门法制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员、办公设备保障。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系统内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将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本办法开展价格政策跟踪评估或者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进行跟踪评估,执行本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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