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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12]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4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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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按照国家文件精神,确定我省的收费标准为: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每月3元。三年后自动取消。
  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但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仍然有效。
  二、(发改价格[2012]3882号)文件中,涉及降低收费标准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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