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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经费[2012]3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5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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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精神,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农贸市场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贸市场分类收费管理。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二、规范农贸市场收费项目。农贸市场可向场内经营户收取的费用包括:摊位费、根据需要代收的法定税费及经营户独立使用的水电气暖费。农贸市场不得在摊位费之外向商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代收税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加收费用。
  三、从低制定收费标准。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摊位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运行情况、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及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由市场开办者根据市场建设或承包费用、设备折旧、人员工资及保险、物业管理、公摊水电费等有关费用及上缴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
  四、严格限制收费调整的频率及幅度。农贸市场向固定摊位收费应当与经营户签订书面摊位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摊位费标准、摊位面积、租赁期限、相关费用及缴纳方式等内容。农贸市场摊位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严禁农贸市场开办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8个月,收费标准调整的幅度原则上应不超过成本费用变动幅度。
  五、农贸市场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应按规定,将向场内经营户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收费,经营户有权拒绝缴纳。
  六、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清理规范农贸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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