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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8-7
实施时间: 2014-8-7
法规类型: 执业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4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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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外地在渝分支机构,执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规划》,我会起草了《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市所有机构、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8月13日前,将意见电子版发送到协会会员部邮箱。
  会员部联系电话:67031193、67031195;
  邮箱:1687370430@。
  附件: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提高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推动行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规划》,结合重庆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人才培养以高端引领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协会引导、执业机构为主、行业人员参与为原则,以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为目的。
  第三条 人才培养的对象包括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执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第四条 协会每年按会费收入留存部分20%的比例安排资金,建立行业人才培养基金,用于行业人才培养、选拔、奖励、管理等与人才培养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五条 执业机构是人才培养的主体,要建立内部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制度,为人才的成长和作用的发挥搭建平台、畅通渠道,要负责内部全体人员的培训、培养工作,负责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参加协会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相关人员申报行业人才奖励。
  执业机构人才培养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纳入行业综合评价考核因素。
  第六条 协会支持执业机构利用自身培训能力,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开展内部培训工作。
  协会制定参加机构内部培训与参加协会培训具有同等学时的机构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的内部培训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机构给予资助。协会对参加未通过考核的内部培训学时不予认可。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行业人才培养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对行业人才库人员的培养工作,监督考核执业机构人才培养工作情况。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经负责人才培养的行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通过后印发实施,继续教育内容和方式要结合业务发展特点和需求,突出培训效果。
  第九条 协会加强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帮助其拓展视野,重点培养其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战略思维和诚信意识。
  第十条 协会加强机构业务骨干的继续教育,重点培养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协会加强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重点培养其职业道德、相应专业能力或相应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协会对远郊区县执业机构的培训需求提供帮助,为其邀请师资、送教上门。
  第十三条 协会加强与重庆高校合作,开设宏观形势解读、经济前沿专题、创新业务等课程。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包括执业人员、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在内的行业人才培养师资库。
  第三章 人才选拔和评价
  第十五条 行业人才产生方式分为选拔产生和当然产生。
  选拔产生是指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人员或执业机构提出申请,由协会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通过选拔后产生。
  当然产生是指符合第二十八条第二、三项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或执业机构提交具备相应条件的证明资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和公示后即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每年组织行业人才选拔和人才评价。人才选拔程序决定是否入选行业人才库,人才评价程序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行业人才库。
  选拔和评价工作由专委会负责。
  通过人才选拔的,专委会应明确人才类别,协会秘书处将其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并为其建立人才培养档案。
  第十七条 行业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
  (二)执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具有在行业连续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在行业连续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具备前款条件及以下条件之一的执业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可以提出人才选拔申请:
  (一)在审计、评估、管理等业务领域专长突出。
  (二)承担创新业务,在某一类业务中取得专业突破,被行业公认,能够推广应用。
  (三)在执业机构管理岗位上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 行业人才选拔申请由相关人员或执业机构提出。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对收到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提交专委会选拔,通过选拔程序的再次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入选行业人才库。
  第二十条 选拔和评价的内容应包括是否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或管理技能是否突出。
  选拔和评价的具体内容和程序由专委会制定,向行业公布。
  第四章 人才激励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在重庆行业工作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给予2万元奖励。
  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在重庆行业工作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给予5万元奖励,并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执业人员通过中注协领军人才考试,进入培养周期的,给予5万元奖励,并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通过培养后,给予5万元奖励。
  执业人员通过中评协专业新锐人才评审的,给予2万元奖励。
  通过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青年英才考试,进入培养周期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执业人员在重庆行业工作期间通过考试获得香港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资质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并纳入行业人才库管理。
  其他从业人员在重庆行业工作期间通过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的,给予40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人才奖励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提交协会秘书处。协会秘书处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申请在行业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兑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人才奖励在通过审查年度按50%发放,其余50%在相关人员继续在行业工作满5年后,一次性发放。中途调离所在机构,但未离开重庆行业的,可持续计算时间;离开重庆行业的,剩余奖励不予发放。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行业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数据库,执业机构应按照要求将其他从业人员情况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协会对不在数据库中的人员不纳入培养对象。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行业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通过选拔和评价增减人员。
  行业人才库人才包括专业类人才和管理类人才,其中专业类人才区分业务类别管理。
  专业类人才是指具备条件或通过选拔的执业人员。管理类人才是指在执业机构管理岗位上表现突出,做出特别贡献的执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通过选拨程序的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同时作为专业类人才和管理类人才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以下人员纳入行业人才库:
  (一)通过行业人才选拔或评价的;
  (二)通过中注协领军人才选拔考试、中评协专业新锐人才评审的;
  (三)执业人员同时具有香港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资质之一的。
  第二十九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相关人员不再纳入行业人才库:
  (一)离开行业的;
  (二)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不履行协会交办工作的;
  (四)在协会组织的培养中未通过考核的;
  (五)未通过年度评价的。
  第三十条 对纳入行业人才库的人员,协会将在以下方面予以推荐或组织:
  (一)推荐参加中注协、中评协及国家会计学院的高层次培训;
  (二)参加协会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工作;
  (三)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
  (四)作为行业人才培养师资;
  (五)参与协会的课题调研;
  (五)参加国际会计组织的交流活动和研讨会;
  (六)代表行业参加政府或其他行业组织的活动;
  (七)代表重庆行业参加中注协、中评协组织的活动;
  (八)向人大、政协、政府及其部门推荐;
  (九)参与协会组织的其他重大专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人才库人员所在机构给予行业综合评价加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人才培养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人才培养费用;
  (二)人才激励和奖励费用;
  (三)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四)协会组织的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五)协会组织的非执业人员网络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六)协会组织开展专业论坛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七)参加中注协行业领军人才面试所发生的差旅费;
  (八)经协会推荐参加中注协、中评协高层次培训发生的差旅费和食宿费;
  (九)协会选派执业人员中的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到党校学习的费用;
  (十)对内部培训考核合格机构的资助;
  (十一)人才选拔、评价及管理费用;
  (十二)其它与行业人才培养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执业机构对人才选拔、评审、激励、奖励中相关人员提交的申请承担审查责任,协会对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予以行业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高端人才评审奖励管理办法》(【2012】28号)、《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人员奖励管理办法》(【2012】29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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