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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财经发[2014]13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9
实施时间: 2014-8-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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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项目前期经费使用效率,特制定《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9日
  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申报、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和安全性,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经费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是指《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经市政府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前期经费按照“总量控制、滚存使用、规范安全、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前期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项目单位项目调研、规划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报批等项目前期工作环节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包括:
  1.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有关支出,以及环评、能评、水保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所需的费用,招投标代理服务等支出;
  2.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的评审论证支出;
  3.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听证会、征询会等支出;
  4.开展与前期项目直接相关的调研、规划支出;
  5.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  申请前期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基本具备前期启动条件
  2.前期项目已列入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第六条 拟申请前期经费的项目单位,每年2月底前应填报《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申报表》(见附件),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前景、建设内容、项目经济效益情况、前期工作绩效目标及申请理由等。
  第七条 市发改委依据行业或专项规划、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含前期)、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前期经费的年度安排计划,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八条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台州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安排计划表》,相应追加各项目单位当年预算指标,由项目单位根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前期经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等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如需变更,需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进度实行季报制度,项目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阶段性成果的随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计划下达后超过半年未实施的前期项目或项目设计文本等前期成果不合格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继续深入开展工作,直至达到规定的前期深度,否则停止前期经费安排和拨付。
  第十二条 前期经费纳入项目概算,项目业主明确或开工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将前期工作中所支出的前期经费转入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凡由前期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全额上交市财政。如果因项目不能实施导致前期经费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单位必须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项目中止、撤销后结余的前期经费按照《台州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台财预发〔2011〕7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收缴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前期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绩效考核,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
  附件: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申报表

相关附件:
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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