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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工商[2014]1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8-1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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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等文件精神和全省服务业发展大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工商登记职能作用,持续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我省服务业快速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1、坚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非禁即入、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服务行业和经营项目,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各方创业投资。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的前置许可事项,在注册登记时,市场主体不需要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2、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工程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新型业态、新兴产业领域。
  3、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商贸服务、文化、旅游、健康服务、教育服务、家庭服务、体育、养老服务、房地产等领域。
  二、放宽市场主体名称核准条件
  4、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云计算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行业产业发展,允许企业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5、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形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允许使用如“健康管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冷链物流”、“物联网”、“供应链管理”、“云计算”、“新能源研发”、“合同能源管理”、“基因检测”、“创意设计”、“商务会展”、“贸易货栈(站)”、“客栈”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6、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允许从事仓储、运输、装卸、货运代理、配送等复合型或者单一型专业服务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物流”、“物流服务”、“物流××服务”等作为行业表述。
  7、支持文化产业、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发展,允许使用“文化产业”、“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公司登记的,可以使用“××医院有限公司”或“××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
  8、允许市场主体根据经营需要,在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连用,使用“××院有限公司”、“××所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场有限公司”、“××馆有限公司”和“××网有限公司”等作为企业名称。
  9、取消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限制。允许使用已注销满一年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10、经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市场主体可以申请调整注册资本、住所、登记机关。
  11、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凡在省辖市以及县(市、区)工商局登记的冠省名企业,授权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三、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2、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3、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注册资本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四、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14、认真执行《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15、允许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在集中办公区以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6、市场主体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
  17、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登记时,市场主体应当对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做出承诺。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
  18、市场主体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新兴产业分类标准规范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新兴产业分类中未列入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参照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灵活选择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19、按照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进程和清理结果,依法推进“先照后证”改革,积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20、支持老年服务业发展,除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外,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服务的,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日间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的,以及从事其他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21、支持医疗健康产业发展,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护理、健康检测、卫生保健、健康咨询、健康保险、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食品药品检测服务、生物医药研发等医疗健康产业的市场主体,允许使用上述用语作为具体经营项目。
  22、支持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从事文化创意、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电子书包、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电视等新型业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允许使用上述用语作为具体经营项目。
  23、支持体育产业发展,提供赛事组织、场馆运营、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中介服务、体育保险等服务的市场主体,允许使用上述用语作为具体经营项目。
  六、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24、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25、母公司属服务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26、母公司属文化产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有1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企业集团登记。
  七、支持鼓励探索创新
  27、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满足市场主体创业需求,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形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组织模式创新,针对创新中企业登记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新期盼,各级工商登记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要坚持“不说不能办,只说怎么办”的理念,加强调研,积极会商,系统创新,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8、基层在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拿不准、吃不透的,要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在汇总各地意见后,及时研究并出台具体答复意见,指导工作。
  29、各级工商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宽进与严管相结合,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对国家保留和尚未取消的前置许可事项,仍须严格执行,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风险。
  30、各级登记注册窗口要主动适应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体制调整的新变化,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便利化的具体措施,大力倡导“立说立行、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践行服务承诺,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改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推动全省服务业加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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