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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商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青岛市著名商标续展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3-4
实施时间: 2014-3-4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28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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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局、分局:
  根据《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市局决定开展2014年青岛市著名商标续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1年新认定的69件青岛市著名商标和2011年续展的196件青岛市著名商标。
  二、申报时间
  2014年青岛市著名商标续展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5日,逾期市局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填写《青岛市著名商标续展申请表》(登陆青岛市工商局网站www.qdaic.gov.cn下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所在区(市)局、分局;自愿放弃续展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各区(市)局、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续展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中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按期补正;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签署初审意见并形成推荐报告,连同企业申请续展材料按时报送市局。对不符合续展条件或未及时完成材料补正的申请,不予推荐报送,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局、分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及时通知、靠前辅导,确保续展认定工作有条不紊。
  (二)各区(市)局、分局要严格按照《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要求,认真核实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实地勘查。对初审合格的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对初审不合格的不予推荐;对放弃续展的,要逐一落实原因,并将企业书面说明上报市局。
  (三)在组织开展市著名商标续展工作中,不得泄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廉政各项规定,不得向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申请人报销或摊派任何费用,严禁借机“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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