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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占用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0]17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0-9-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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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报送进一步明确我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2010]鲁交财审函57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占用补偿费标准参照普通公路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0—500元。
  二、该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票据,所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另行报批。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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