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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9]20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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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我省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的考试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4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0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0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7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4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4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80元。
  以上各项考试费均包括上交国家的考务费和省市分成的40元(其中,省级分成每人24元,市级分成每人16元)。
  二、各考试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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