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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9]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2-12
实施时间: 2009-2-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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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山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等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项目已改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结合教师资格考试实际成本,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核定为每人次240元。其中: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每人每科30元(每科市级分成16元,省级分成14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对未通过教育理论考试的申请人不收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
  上述教师资格考试费中,包括专家评审、测试、表格印制等费用。对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在上述收费项目之外再收取面试费、试讲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教师资格考试费收取的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收入按规定的省、市分成数额,分别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重新申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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