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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9]1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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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分成的报告》(鲁劳社办[200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专项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为120元/人。
  二、其他职业技能鉴定费仍按鲁价费发[2005]174号规定执行。为减轻报考人员负担,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可在鲁价费发[2005]17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对部分工种和人员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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