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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9]9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5-13
实施时间: 2009-5-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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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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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收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热门专业总数不得超过当年招生专业总数(扣除体育、外语和艺术专业)的30%。热门专业的确定由各高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高校热门专业学费政策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8号)执行,并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热门专业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9年新学年开始时执行。关于高校热门专业比例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高校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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