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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0]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4-29
实施时间: 2012-11-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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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畜牧兽医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7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2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160元(含上缴中央考试考务费每人30元)。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0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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