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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检[2006]2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2-20
实施时间: 2006-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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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市旅店业已显现了充分的市场竞争局面,市场调节价业已形成。为规范旅店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2、客房、会议室、洗涤服务、商务中心代办业务价目表(格式)
  附件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店业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店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营业的宾馆、饭店、旅社、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旅店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本规定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旅店业的客房、会议室及其他有偿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由制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店业明码标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旅店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旅店业客房、会议室、洗涤服务、商务中心代办业务等服务收费价目表由青岛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服务收费价目表格式附后),经营者根据服务收费价目表格式自行制作。
  第七条 旅店业明码标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价目表包括客房等级、客房类型、计价单位、价格、主要设备、设施等内容。客房等级指本旅店业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的等级,如三星级、五星级等;客房类型指各种类型的房间,如单价间、标准间、套间等;计价单位以“元/间/日”表示;价格指标明的服务价格;主要设备、设施指客房所配备的设施,并包括为旅客提供服务的各项内容,如空调、彩电、冰箱、电话、电脑、卫生间等。
  (二)会议室价目表包括会议室名称、面积、计价单位、价格、配套设备等内容。会议室名称指会议室所在楼层或者房号,如一楼会议室、二楼会议室、第一会议室、多功能厅等;面积指会议场所的面积;计价单位以“元/间/日(小时)”表示;价格指提供服务的价格;配置设备标明会议室配备的设备种类,如投影机、录放机、扩音器、课桌等。
  (三)洗涤服务价目表包括洗涤种类、名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洗涤种类应当标明干洗或水洗;名称应当标明皮衣、西服、上衣等;计价单位以“元/套/件”表示;价格指标明每项服务的价格。
  (四)商务中心代办业务价目表包括类别、服务项目、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类别应当标明传真、复印、打字、通讯、购票等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应当标明服务具体事项、范围、如代购机票、火车票等手续费,收发传真、打字、复印、代办电话及其他等手续费;计价单位应当标明服务计算价的具体单位,如元/次、元/张、元/份等;价格指提供相关服务的价格。
  第八条 旅店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他项目。旅店业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多媒体终端查询以及其他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房服务电话。
  第九条 旅店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换。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涉外服务的旅店业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价目表等。
  第十条 旅店业标价时应当注明客房结算时间。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并告知消费者,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一条 旅店业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价格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对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旅店入住时要签订合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履行价格承诺。
  第十二条 旅店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处以500元-3000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处以300元-2000元罚款;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
  (四)未经监制擅自印制标价签或者价目表的,处以2000元-4000元处罚;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处以1500元-3000元处罚;
  (六)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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