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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2]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8-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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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教育(体)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监字[2011]4号)精神及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2]11号)要求,现就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后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公办普通高中阶段的改制学校,凡恢复为公办学校性质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相应的收费政策。即省、市级规范化学校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他城市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普通高中学杂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城市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2002]175号)规定执行;农村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元。
  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的有关规定申报。
  二、各有关学校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办学校的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原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有关改制学校的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三、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督导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对群众举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坚决严肃查处。
  附:我市已恢复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名单
  青岛第一中学
  青岛第六中学
  城阳区第一高级中学
  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
  胶南市第一中学
  胶南市实验中学
  平度市第九中学
  平度市第一中学
  胶州市第一中学
  胶州市实验中学
  莱西市第一中学(南、北校)
  市物价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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