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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19
实施时间: 2013-4-1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5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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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为了认真做好我省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务必按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搞好普查工作宣传。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代理记账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宣传好、组织好本次普查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好普查工作。
  二、成立专班,制定措施完成好普查工作。本次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全省所有代理记账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成立工作专班,认真组织指导好所辖代理记账机构通过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服务大厅”栏目,“在线申报”子栏目进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内容。一是系统报送。各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将经审核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通过“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表系统”上报省财政厅。二是纸质报送。各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要求,根据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数据,生成《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并打印纸质,经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三是省直管市、林区通过系统填报时选择“省直管县”系统模块填报。报送要求与时间和其他市州相同。
  三、认真总结,提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意见和建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总结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以上要求报送的纸质资料和电子版均于2013年6月5日前上报。
  联系人:申金玲
  联系电话:027-67818637
  传真:027-87892472
  电子邮箱:ykt79sjl@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
  3、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相关附件:
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xls    
附件3: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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