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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4]136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7-11
实施时间: 2014-7-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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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物价局牵头制定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1日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要遵循“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基本原则,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价格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范围。联动机制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联动机制启动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联动机制的启动与中止。以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粮食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
  1.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机制。
  2.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粮食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之下时中止联动机制。
  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8%时,启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自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物价联动机制的启动或终止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实施。
  (三)补贴标准的确定。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额为: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粮食价格指数同比涨幅由宁夏调查总队测算。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在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季度超过8%时,相应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由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
  (四)补贴发放办法。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确保在第3个月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粮食价格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发放,直至联动机制中止。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物价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和农村其他各类补助对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治区财政要继续按现行渠道加大对城乡低保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四、工作职责
  完善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联动机制的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保证联动机制正常有效运行。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联动机制运行的综合协调工作,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补助资金的筹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安排和核拨资金,并协调补助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加强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状况的跟踪调查,负责对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组织落实好补助资金的发放,汇总发放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汇总发放情况。
  宁夏调查总队:负责每月及时向自治区物价局提供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粮食价格指数,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提出相关补助标准建议。
  五、加强宣传引导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和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并函告自治区物价局,由自治区物价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并统一负责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发布新闻稿、专家访谈、困难群众参与互动等多种形式,全面解读、宣传联动机制完善工作,重点宣传政府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全面、理性看待联动机制作用,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六、其他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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