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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4]2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4
实施时间: 2014-8-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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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工业园区是区域经济发展、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集群、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平台。为加快我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含省级工业集中区)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定位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为核心,坚持“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优化升级”的原则,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聚集区,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区,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循环经济的先行区,实现长沙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
  (二)各工业园区根据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按照建设“产业新区、工业新城、产城融合”的总体定位,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生产、生活、政务、商务等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工业园区配套服务水平。工业园区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规划组织开发和建设。
  (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投资强度分别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2400万元/公顷。鼓励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其低效用地,用于合作或单独开发工业项目或工业地产。
  二、完善体制
  (一)在工业园区推行全员竞岗制,实行灵活的绩效工资制度。工业园区可根据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自主选聘高素质人才。
  (二)逐步完善工业园区管理体制,科学设置管理机构,逐步减少管理层级。强化工业园区经济服务职能,赋予工业园区在资源配置、综合协调等方面更多权限和职责。
  (三)加强园区政务环境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对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赋予市级、区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的市级及以下审批事项,原则上在各区县(市)或工业园区的政务中心一站式办结。
  三、产业发展
  (一)按照集群集约、错位发展、优势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工业园区主导产业特色发展。国家级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省级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市级各项扶持资金根据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给予相应扶持。
  (二)根据工业园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引导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对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用地,根据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鼓励和引导其向工业园区集聚,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业用地。
  (三)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包括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及公司总部和研发、采购中心到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努力提高工业园区引资质量和发展水平。对投资10亿元以上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推进工业园区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与过剩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实现节能减排和产业调整振兴目标,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四、政策支持
  (一)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设立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工业园区错位发展、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培育核心竞争力和专项奖励等。
  (二)除长沙高新区(含政策区)以外的其他工业园区,以工业园区工业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市级部分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的50%返还工业园区。区县(市)比照执行。
  (三)区域(含工业园区)间交流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产生的税收(除上缴国家、省、市以外部分)及企业新增工业产值等均按5:5比例由两个区域(含工业园区)分成和统计,两年后全部归项目落地区域(含工业园区)所有。
  (四)工业园区发展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相关供地政策的基础上,依工业园区发展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工业园区内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的用地,各级国土部门予以重点支持。
  (五)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根据工业园区控制性详规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置工业用地招拍挂条件,明确产业类型、投资规模及竞买人资格。招拍挂方案中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
  (六)在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各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专户,在县(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县(市)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专户。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工业用地的土地储备,包括资金安排及委托挂牌等。工业园区根据发展需要适度储备土地,储备土地不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置换。
  (七)对工业园区土地开发过程中(含取得储备用地使用权)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增值的市级财力部分,市财政专项安排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区县(市)比照执行。
  (八)建立健全以开发总公司为投资开发主体的开发机制。积极推广政府与外资、民资和各类社会资本合作,加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开发公司运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等现代金融工具筹集开发资金。
  (九)加大对工业园区用工的补贴力度。鼓励本市劳动力特别是市内职业院校毕业生优先在本地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引导各职业培训机构在工业园区建立培训基地和工业园区企业在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专业培训班,开展面向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管理考核
  (一)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按季召开工业园区工作会议,集中解决工业园区产业规划、政策扶持、重大招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二)进一步优化工业园区考核办法,以产业项目建设作为工业园区考核重点,以经济发展、产业培育、科技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和生态建设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引导园区把工作着力点集中到项目建设和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上。工业园区考核结果与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安排等工作挂钩。
  六、本意见自2014年8月4日起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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