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价发[2010]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2-2
实施时间: 2010-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0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物价局、交警大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物价局、公安厅《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安部2009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更好的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按省文件精神采取指定管辖原则。
  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委托具备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受理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二、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或有关部门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进行价格鉴定: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认定有异议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不适用调解或终止调解的,当事人需要进行证据保全、司法诉讼的事故中:1.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2.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3.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4. 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三)交通肇事情况复杂,责任一时难以认定需要证据保全的事故;
  (四)有人员伤亡并且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六)主要责任或者全责一方没有保险或额度明显不足的事故;
  (七)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理赔问题产生纠纷的事故;
  (八)有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吸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情节的事故;
  (九)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事故;
  (十)司法机关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补充有关车物损失价格证据的;
  (十一)如果不作价格鉴定可能造成一定后果的其他情况。
  三、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 津发改价认[201 2012/7/1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 黔价办[2013]4号 2013/1/6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沪发改办[2011] 2011/3/11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国家税 琼发改物价[200 2009/4/30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 粤价[2009]246号 2009/11/4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 津发改价认[201 2012/7/16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津政令第48号 2012/3/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铁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涉案财产价格 粤价[2012]10号 2012/1/13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