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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自行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沈价审批[2009]9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8-25
实施时间: 2009-8-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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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沈阳市自行车交易市场:
  你单位《申请收取自行车交易市场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自行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自行车进场停放服务费为:普通自行车每台次1元,电动自行车(含燃油助力车)每台次2元。
  二、对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自行车,提供车辆登记、录入信息、配发标识牌及购车证、开具购车发票、价格评估等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标准为:普通自行车每台次5元,电动自行车(含燃油助力车)每台次10元。出售罚没、拍卖车辆时,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自行车寄存收费为:普通自行车每昼夜0.5元,电动自行车(含燃油助力车)每昼夜1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接到此批复后,请到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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