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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价发[2009]3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6-25
实施时间: 2009-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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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市各供水企业:
  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决定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用水0.60元/吨,非居民用水1.00元/吨。
  2.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随自来水收费一并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由沈阳水务集团负责征收。
  3.供水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本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4.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9年7月1日以后的用水量开始计征。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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