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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22号文件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政办发[2014]2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16
实施时间: 2014-7-16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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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做好我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自2014年起,对省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二、采取措施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围绕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社区矫正、农技推广、残疾人服务和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进一步丰富基层服务内容,扩展服务项目细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吸纳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或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继续统筹实施好选调优秀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社区就业”计划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服务期间各项待遇,确保工作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加强对基层服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大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将基层在岗服务毕业生和服务期满未就业的毕业生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可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做好服务基层毕业生的期满就业工作。通过延长服务期限、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比例、考核聘用等方式,鼓励优秀毕业生留在基层就业。加大从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中定向考录县级及以下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定向考录职位要降低学历门槛,取消专业要求,放宽报考条件。各县(市、区)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年服务基层期满人数30%的比例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专项用于招聘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与乡镇(街道)等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效衔接机制。自2014年起,各市要于每年的第四季度面向基层服务期满未就业毕业生,举办专场人才招聘活动,形成基层服务期满毕业生有序流动、多渠道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将服务期满未就业毕业生纳入我省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服务。继续落实好工龄计算、转正定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政策。
  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潜力。到各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部门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支持更多毕业生参军入伍。
  三、组织实施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2014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毕业生,下同)创业引领计划,每年引领不少于1万名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参与率不低于5%。对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绿色通道”,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型微型创业企业,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多渠道提供资金扶持。切实落实好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最高额度10万元、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政府财政不予贴息。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整合省级各类用于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基金,充分发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积极作用,结合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提升使用效益。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引领大学生创业,优先扶持在推动转型升级和促进就业方面作用突出的创业平台及科技型、领军型创业者。继续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市、省直管县按规定给予以奖代补。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设立天使投资和创投基金等多种形式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各高校要积极建立创业学院,实现创业教育专业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创业课程学时和学分规定,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在校大学生普及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多形式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培养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
  推进创业培训实训。各地要优化整合创业培训实训资源,积极组建创业大学,系统实施创业培训实训计划,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实训。要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加强与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创新培训实训方式,推行创业模块培训、创业案例教学和创业实践模拟。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导师团,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创业规划、创业技巧和创业信心等实行“一对一”指导,鼓励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弘扬创业精神,分享创业经验,凝聚创业力量,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
  强化创业实践孵化。各市、各高校应围绕产业和学科优势,合理布局,加大创业平台建设力度。统筹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或经营场所。2017年前,每市要建设1处以上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1处以上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各县(市、区)和高校均要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大学生创业园。每年开展评估认定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工作,并对已经通过评估认定的实施绩效评价、动态管理,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成效突出的,按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对不合格的单位予以取消资格。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推动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的扶持机制。依托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供项目推介评估、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融资支持、就业保障、法律维权、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落实场地租赁、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结合创业者需求做好相关保障服务。
  四、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高校要在每年毕业生离校前及时填报当年毕业生就业推荐信息,确保相关数据完整、准确。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功能,把回生源地毕业生实名登记落到实处,全面实现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动态跟踪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及时摸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就业服务,积极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求职、落户、档案代理、社会保险等。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省、市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纳入到就业创业培训五年规划中,单列“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专项计划”;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适合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开展职业培训。要确保每一名有就业创业和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都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技能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对参加培训的毕业生,要主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经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证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有关政策。
  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继续建设一批社会责任感强、就业环境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就业见习基地,不断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对在生源地和求职地登记未就业或失业的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要纳入就业见习招募范围,通过举办就业见习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确保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各地要对现有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在评估认定一批就业见习市级示范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省级示范基地评选工作。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全省每年组织不少于1万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企业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不断推进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毕业生提供系统、全面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快制定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案,每年建成10所左右的毕业生就业指导示范中心。进一步改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设置,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为毕业生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畅通毕业生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结合民营企业招聘周、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紧紧围绕我省重点区域发展战略,每年组织不少于60场的省级毕业生就业集中招聘活动。大力推进校际和城市间小型化、专业化的招聘联动,促进更多的毕业生实现就业。
  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要加强特困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的管理,确保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位。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带头招录残疾毕业生。将持有残疾人证的毕业生纳入特困毕业生范围,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际需要,适时开发适合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让确有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实现过渡性就业;按《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完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招聘和退出机制。继续做好对口支援少数民族地区部分毕业生来鲁就业工作,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毕业生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接,建立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招聘信息全省联网,积极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搭建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岗位信息和就业创业服务的新型通道,进一步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积极搭建全省统一的毕业生就业服务微信平台,建立就业工作主动服务模式,打通毕业生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
  六、大力促进毕业生公平就业
  采取积极措施,切实防范、消除就业市场上的民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学历歧视、院校歧视、残疾人歧视及各种隐形歧视,有效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促进就业公平。严禁设置各种阻碍毕业生公平就业的限制性条件,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中介、虚假招聘和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招用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不落实残疾人就业规定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毕业生制度,规范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工作,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省属国有企业(含驻鲁央企及分支机构)招聘应届毕业生信息,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的国有企业公开招聘专区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确保公开、公平、择优聘用;对拟聘人员要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招聘结束7日内,省属国有企业(含驻鲁央企及分支机构)应将招聘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消除毕业生在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放开对吸收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七、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合作,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省内各普通本科院校自2014年起、高职(专科)院校自2015年起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据此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八、切实形成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要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制定、措施落实、督促检查等方面形成联动协调机制。要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要大力宣传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及自主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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