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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社发[2013]40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7-29
实施时间: 2013-7-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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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但从审计和专项检查情况看,仍有部分市县本级财政应负担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不到位,影响到民生政策的落实。为推进全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财政支持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按照目前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以及分级财政体制,市县政府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市县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经费投入机制,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
  二、足额筹措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一是落实好中央、省级补助资金。近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补助力度不断加大。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好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确保全额用于各类社会保障项目。二是全面落实社会保障财政补助政策。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助标准和省与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的比例,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补助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三是履行职能,夯实基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基础数据库,开展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和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水平。
  三、及时拨付社会保障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是要提前分配下达财政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社会保障工作任务,会同社会保障部门及早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和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方案,采取提前告知、下达资金控制数、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加快资金的分配拨付。二是要建立高效的资金拨付机制。规范资金拨付程序,简化拨付手续,着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三是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
  四、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社会保障资金是人民群众的“养命钱”,切实管好、用好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其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是各地的重要职责。一是认真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在分配、拨付、使用环节有关国库支付、政府采购以及公开、公平、公示等制度,规范行为,完善机制,加强监督。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从资金安排、分配、使用、追踪问效等各个环节,建立起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规范内部控制,加强风险防控。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规范管理的有效机制,切实保证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五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能力。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计息和保值增值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实施方案。
  五、积极推进绩效考核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是实行社会保障资金和基金预决算考评制度。省财政厅将社会保障资金和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作为各地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扩面征收考核奖励办法,切实提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决算的吻合度。二是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科学设计考评指标,认真组织开展社会保障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三是加强市(州)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统筹做好财政社会保障工作。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财政部门要足额筹措、及时拨付社会保障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绩效考核与资金安排挂钩办法。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地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奖励;对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或到位不及时、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将扣减财政补助资金,扣减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补足,以保证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
  请各市县财政部门按此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的自查情况,于8月底前报所属市(州)财政局;市(州)财政局组织检查或抽查,连同本级自查情况于9月底前汇总报省财政厅。
  特此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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