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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7-25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6-5-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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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增设“预征率 %”行次,修改后的表式见附件。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2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 料(一)》表式,增加“预征率 %”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以满足税收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新申报需求。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二、有关简并征收率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适用简易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的征收率进行了简并,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我们保留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6%、4%征收率的 相应栏次,以方便纳税人填报。

相关附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3-31
实施时间:20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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