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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23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4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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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安装财发字[2011]6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以及公安部《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传发[2011]470号),现将你局办理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编码171010009)见附件二。
  三、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六、本函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345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附件:1.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2.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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