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4]1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24
实施时间: 2014-7-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四、对于保留的年检年审事项,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和节约成本、便捷高效的原则,改变年检年审方式,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方便。各地要积极探索采取整合归并的方式,统一年检年审缴费方式。对本次公布取消的年检年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决不允许保留或变相保留。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牵头与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监督机制,对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刁难、勒卡企业和群众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六、《工商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审批(登记)事项时间压缩情况汇总表》、《保留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保留非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取消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取消非企业年检年审事项表》(附后)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 黑政办规[2018] 2018/2/11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 2016/1/1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工商登记联络 0001/1/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窗口建设的 川工商发[2017] 2017/8/28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苏政办发[2014] 2014/8/10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严格落实 皖工商明电[201 2015/6/16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辽工商发[2015] 2015/6/1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变更工商登记网上办理入口的公 2017/12/29
公开征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革意见 2014/9/25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及后置审批事 20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