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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5]7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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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内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辽价发[2004]107规定的收费标准,需调整现行学费标准,由学校(包括成人学校)根据本校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和学生承受能力及就业状况等提出各专业调整收费意见(含符合上浮条件且需上浮学费收费标准的)报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核准后执行。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省定最高收费标准执行。
  二、经省或市教育和计划部门批准,由学校自筹资金或与社会单位联建,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和达到公寓化条件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核准后执行。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审批;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市发改委、教育局备案。
  四、收费标准变更的学校,须及时到市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宜,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五、中等职业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另文确定。
  六、新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05年秋季开学执行。申报调整学费收费标准截止时间为三月末。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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