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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5]3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5-13
实施时间: 2005-5-1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6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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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命题费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5]51号)收悉。经省政府和教育部批准,我省2006年开始实行普通高考反向小综合会考基础上的“3+小综合”科目设置,2006年高考考生在2005年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反向小综合会考,申请收取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5]133号)批准,经研究,现对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反向小综合会考指文科综合会考或理科综合会考。文科综合包括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均为一份试卷。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生40元,其中省招考办留用22元,各市招办留用18元。
  二、参加反向小综合会考的学生在报名时交纳考试报名摄像费标准为每生12元,其中省招考办留用2元,各市招考办留用10元。考生同时参加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会考的,只按12元的标准交费,各级招生考试部门不得两次收取摄像费。参加反向小综合会考、并已交纳招生考试报名摄像费的学生在次年参加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不再交纳高考报名摄像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含考生报名、考试等全部费用,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标准。
  四、有关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五、本复函仅适用于2005年全省统一组织的反向小综合会考。2006年反向小综合会考收费标准由你厅在开始报名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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