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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5]3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4-19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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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04]27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号)规定,你厅申请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外语口试费的批复》(辽财综函[2005]151号)批准。现将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级招生考试办公室按教育部教学[2004]1号文件规定,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外语专业的考生收取的外语口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25元。其中各市留用15元,上缴省招考办10元。
  二、本收费标准包括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登录成绩等全部费用。各级招生考试办公室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三、各级招生考试办公室收取外语口试费时,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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