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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全面实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5]6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6-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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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今年全省物价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面推行收费公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工作。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是价格监督服务工作向社区延伸,落实广大居民价格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落实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物价部门要把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列为今年工作的重要日程。要做好总体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方案,要指定部门、指定人员、指定时间,落实责任,尽快抓出成效。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应是与广大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和收费。具体应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电信等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教育、有线电视等公益性服务价格和收费;物业管理、停车场等经营性收费以及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物价部门对公示内容要依据法定文件认真核准,统一印制价格(收费)公示表,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
  三、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公告栏、揭示板等现有设施,不应增加社区的经济负担。要注重实效,确保公示板立得住、广大居民看得见,从中了解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价格(收费)政策信息,并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要充分调动城区物价部门工作积极性,建立以区物价部门管理为主的社区价格(收费)公示工作责任制。同时要逐步建立社区价格监督网络,聘请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社区干部担任价格监督员,负责社区价格(收费)公示板的日常维护和对违示问题投诉举报,协助物价部门处理价格违法问题。
  五、加强对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工作的检查指导。今年省局已将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工作列为对各市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今年各市社区价格(收费)公示率达到30%以上。为了确保这一工作目标的顺利实观,省将对各市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各市也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并认真总结价格(收费)公示进社区工作的作法和效果,于11月底前书面报省。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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