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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5]1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3-8
实施时间: 2005-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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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的请示》(辽工商[2004]13号)收悉。鉴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合同法》以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的有关规定,近年来重新修订了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已由1990年的13种增加至60余种,以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和管理成本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经研究,同意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单行本合同示范文本为16开80克双胶纸,收费标准按页数分档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单页合同示范文本为100页8开18克拷贝纸,每本10元。
  二、收费对象:相关企业及经济组织。
  三、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于到期前3个月提出调整标准申请。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辽宁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单行本)工本费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

辽宁省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单行本)工本费收费标准

 

规格(页数)

 

单位

收费标准(元)

41以上

7.00

31—40

5.00

21—30

3.50

11—20

2.00

10以下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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