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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函[2004]13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12-27
实施时间: 2004-12-27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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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函》(辽交运字[2004]53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的复函》(辽财综[2004]594号)的规定,现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市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4]33号)、公安部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培训行为进行监督、鉴定、指导、管理,如对驾校进行资格鉴定,监督驾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课时,管理学员培训档案,为检验驾校培训质量对教练员准教资格审验、对学员理论、实操能力抽考等,可向驾校收取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未对驾校实施上述监督管理的,不得收费。
  二、收费标准:按每结业一个学员收取50元的标准,由驾校从学员交纳的培训费中支付,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
  三、本复函执行期限暂定两年,即从2004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到期后如需延期收费,请在到期前三个月提前申请,重新报批。
  四、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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