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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5]66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1-28
实施时间: 2005-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16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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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各经营单位: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7号)和《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液化气市场的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民用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对我市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居民生活用液化气零售价格在炼厂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不超过12%经营差率再加实际运杂费作价。作价公式为:出厂价格×(1+12%)+实际运杂费(对自有管道从炼厂直接输送液化气的单位,其运杂费用按汽车槽车实际运杂费标准的80%执行)。
  二、按规定的作价办法确定的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为最终价格,同城内液化气经营单位之间销售民用液化气须在最终价格的基础上倒扣作价,同城内不论经过多少道经营环节,累计经营差率不得突破12%。
  三、为确保我市液化气市场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液化气的经营差率为年平均综合差率,销售价格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本通知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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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紧急通知 发改电[2006]42 200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