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行发[2014]1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2
实施时间: 2014-4-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3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公务员局
  2014年4月2日
  附件: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四条 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省直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省直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50

  100

  70

  3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以下。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省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省外办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厅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档案人员岗位资格 闽价费[2013]19 2013/8/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5/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 闽价房[2009]24 2009/7/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 吉财党政[2021] 2021/11/10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 苏价费字[2013] 2013/9/12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培训收费有关 哈价函[2009]2号 2009/1/8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 辽地税函[2007] 2007/2/12
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京财预[2017]13 2017/7/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京国税函[2004] 2004/8/2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培训费收费标准的 黑价联[2013]28 20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