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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14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4-7-21
实施时间: 2014-7-21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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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
  为做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2014年中期报告(以下简称“本次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中期报告。
  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1条规定做好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中期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
  (三)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
  (四)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凡在2014年6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和2014年8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时未披露2014年中期报告的公司债券,均应当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发行人无法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五、公司债券发行人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或本所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六、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5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导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协助债券发行人通过本所债券专区递交相关公告。
  七、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按照《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八、本所公司债券业务信息披露联系电话:021-68804630,Email:bond@。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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