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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4]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4-4
实施时间: 2013-4-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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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4日
  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科学合理、高效公平,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全过程,科学确定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重点;采用合理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程序,促进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合理、高效。
  (二)绩效优先。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问责的激励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主管部门的预算资金安排相结合,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推动可持续发展。
  (四)责任明晰。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不改变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省级牵头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主要是指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分配对象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
  (二)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的专项资金;
  (三)由国家立项需省级配套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形式包括:
  (一)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主要适用于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项资金;
  (二)绩效目标考核、因素计算。主要适用于分配对象为市县政府的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清理整合后涉及多个省级主管部门的财政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指定的省级牵头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项目的前期储备,协调建立省级主管部门的项目备选库,进行统一分类动态管理。
  (二)对省级主管部门拟定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备案;
  (三)负责排查投标单位多头交叉申报,防止重复安排资金,优化财政资金配置。
  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拟定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并经省财政厅批复后公开;
  (二)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式及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公开;
  (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行业专家库,负责入库技术管理专家的遴选和使用管理,并将专家库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四)编制专项资金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备选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报送牵头部门备案;
  (五)组织专家全面评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有效性,对投标主体申报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指标等进行评审;
  (六)将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评审结果按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七)对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监控,项目支出完成后,负责组织验收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八)对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的要求,考核其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九)配合省财政厅对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统筹、指导、监督和协调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工作;
  (二)会同省级主管部门拟订年度纳入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范围,报送省政府审定;
  (三)对省级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绩效指标进行审核、批复;
  (四)配合省级主管部门拟定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
  (五)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库,分类汇总省级主管部门报备的行业专家库;
  (六)建立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分类项目库,并进行动态监管;
  (七)指导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竞争性分配的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八)审核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计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九)组织对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十)对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审计结果在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时进行应用;
  (十一)对省级主管部门的专家遴选、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省监察厅职责
  依法依规对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在竞争性分配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检举及举报,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查处;依据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对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第九条 省审计厅职责
  组织对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
  第三章 公开招投标竞争性分配程序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竞争性资金分配的准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拟立项项目个数、补助标准、资金分配办法、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招投标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中介代理机构资质要求等内容。
  省级主管部门应将省政府审批后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方案送省级牵头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省政府批准后的实施方案,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统一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公告,限定时间节点,加快竞争性分配工作进度。
  招投标公告中应将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及指标纳入竞争性分配公开招标标书,作为项目申报及评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投标主体可以是市县政府、企业、合作社、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投标主体应按照相关要求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应与该专项资金的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紧密衔接。没有绩效目标的项目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发展规划和绩效总目标,建立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备选库,加强项目前期储备,实施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凡未进入项目备选库的,均不能列为新增项目安排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设定合理投标门槛,聘请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中标单位与通过初审单位比例应介于1:1.5或1:2之间,以降低项目单位的投标成本。
  第十六条 同一竞争主体,如连续两年参与相同和相近性质项目的竞争性分配,必须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通过初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可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和行业特点,设置不同竞争性分配方法,采取重大项目资金实地考核、现场答辨、专家集中评审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复审。
  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项目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单位,一律取消招投标资格,且两年之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差额公示。
  第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进行集体决策,确定中标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中标项目名单报牵头部门会签,牵头部门复核无重复申报的单位或项目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经过评审后入选项目绩效目标、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评审结论汇总后,一并报省财政厅和牵头部门备案,牵头部门、省财政厅对项目库进行分类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环节,省财政厅吸纳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员,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分配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实行绩效目标考核、因素计算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绩效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收集专项资金分配基础数据,按照因素分配法等评定绩效考核分数。考核结果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后,按照考核分数和分配资金方案,计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送省财政厅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拨付资金。
  第五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建立相应的行业专家库,以保障各层次和不同行业内容的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招标决策和评审质量,强化资金投向的科学性、公开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作为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行业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入库技术管理专家的遴选和使用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库的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充实各类细分专家库,严格遵守《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严格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机制,并及时将行业专家库档案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在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招投标评审前,制订相关的专家遴选方案,并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包括技术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由省级主管部门在竞争性分配评审的行业专家库、绩效管理专家库中遴选,并适当增加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的比重。
  专家集中评审环节,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5名,其中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不得少于3名。省级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及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入选。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家集中评审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备查,评审专家遴选和使用由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标)专家或干预评审(标)专家的遴选、评审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完毕2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年度绩效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在此基础上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在预算年度终了3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整体绩效报告、具体项目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加强对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建立严格的全过程绩效跟踪制度,组织进行绩效监控和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如实提供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十九条 省审计厅对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审计结果报送省政府,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时进行结果适用。
  第四十条 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省监察厅依法依规对省级牵头部门、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在竞争性分配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据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审计结果进行绩效问责。
  第四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不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绩效报告、绩效目标不能实现或出现擅自变更、截留、挪用挤占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视情节通报批评、停拨资金、责令交回使用的资金,并将项目从项目库中剔除。情节严重的,今后不得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和聘请的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报告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和解除聘用,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或绩效目标,应报省级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1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专项资金分配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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