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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绩发[2014]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9
实施时间: 2014-4-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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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4]22号)及相关文件办法,我厅制定了《2014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9日
  2014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
  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提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2号)精神,现拟定《2014年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
  一、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范围
  根据省人大审查批准的2014年度省级预算,通过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认真清理,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筛选,经省政府批准,2014年纳入竞争性分配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总计11类、101亿元,涉及20个省级主管部门,具体资金类别参见附件1。
  二、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依据
  1.《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12〕107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
  3.《湖北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发〔2013〕6号)
  4.《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4〕22号)
  三、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工作程序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性质,采取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或绩效目标考核、因素计算方式,具体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并在6月10日前分配完毕。部分农业资金因项目执行周期原因可推迟至8月30日前完成。
  (一)采取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方式竞争性分配的工作程序。
  1.编报绩效目标
  省级主管部门编报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指标值的设置依据和数据来源。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将其纳入竞争性分配公开招标标书。
  2.拟定实施方案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性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分管副省长审批。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竞争性资金分配的准入条件、资金使用范围、拟立项项目个数、补助标准、绩效目标、资金分配办法、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招投标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中介代理机构资质要求等内容。
  省级主管部门将省政府批准后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分别送牵头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3.发布招投标公告(2014年4月30日前)
  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发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绩效目标、招投标公告、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组织符合条件的投标主体申报项目。
  4.建立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备选库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发展规划和绩效总目标,建立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备选库,加强项目的前期储备,凡未进入项目库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环节均不能列为新增项目安排资金。
  5.组织专家评审
  (1)省级主管部门合理设定投标门槛,聘请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中标单位与通过初审单位比例应介于1:1.5或1:2之间,以降低项目单位的投标成本。
  (2)参加初审的评审专家每组可设置3至5名,评审专家由技术管理专家、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独立打分,统一汇总后形成初步审核结果。
  (3)省级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根据专项资金性质和行业特点,设置不同的竞争性分配方法,采取重大项目资金实地考核、现场答辨、专家集中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复审,分别设置权重,综合打分。
  (4)参加集中审评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少于5名,其中绩效管理专家和财务管理专家不得少于3名。
  (5)省级主管部门应从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监督指导库抽取预算绩效管理监督员,对专家遴选、专家集中评审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6.评审结果公示并确定中标项目名单(2014年6月10日前)
  省级主管部门将专家评审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差额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省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初步结果进行集体决策,确定中标项目名单。
  7.竞争性分配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中标项目名单报牵头部门会签,牵头部门复核无重复申报的单位或项目后,由省级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8.资金拨付下达(2014年6月30日前)
  省级主管部门将省政府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支出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省级主管部门将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评审结论应及时汇总,一并报省财政厅和牵头部门备案。
  (二)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分配的工作程序。
  1.编报绩效目标
  省级主管部门编报纳入竞争性分配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并附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指标值的设置依据和数据来源,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2.拟定实施方案
  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分管副省长审批。具体实施方案应包括绩效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考核基础数据来源、资金分配方案等相关内容。
  省级主管部门将省政府批准后的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具体实施方案分别送牵头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3.组织实施绩效目标考核(2014年5月20日前)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方案和评分细则,按照因素分配法评定各单位的绩效考核分数。
  4.考核结果公示并计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2014年6月10日前)
  省级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考核分数和资金分配方案,计算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5.竞争性分配结果报省政府审批
  省级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结果送省财政厅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
  6.资金拨付下达(2014年6月30日前)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省级财政专项竞争性分配工作结束后,省级主管部门要对竞争性分配工作及时总结,并将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阶段性工作成果报省政府。
  四、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做实基础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发展规划和项目库建设,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储备;二是制定科学的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设计评审打分标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三是优化专家评审工作方案,进一步充实各类细分专家库,严格专家遴选、专家考核和专家退出机制。
  (三)精心组织实施。一是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助,密切配合;二是要按照竞争性分配的相关要求,借鉴省科技厅做法,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评审信息系统,实现专家随机抽取,匿名独立评审;三是加强部门内部管理,确保竞争性分配方案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加快工作进度。省直各部门严格按照竞争性分配的工作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实施方案,加快2014年竞争性分配工作进度,在限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好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凡8月30日前未完成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原则上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调整该专项资金预算。
  附件(略):1.2014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情况表
  2-1.采取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方式竞争性分配工作流程图
  2-2.实行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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