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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5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4-16
实施时间: 2014-4-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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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4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财政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情况,现就加强财政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保障能力为核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创新和改进财政管理,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集中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全省经济转型升级,为全力打造三个“升级版”提供有力的财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理盘活本级财政和所属预算部门的财政存量资金,上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收回或统筹下级财政存量资金;坚持分类处理,结合存量资金构成、性质和结存期限,区别财政和预算部门不同情况,分类予以处理;坚持统筹使用,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应结合实际统筹集中安排,重点用于推进城镇化建设、生态保护、产业扶持、金融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领域,以及统筹整合后仍需要安排的项目支出;坚持协作推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密切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2014年各市(州)财政部门统筹整合上年底财政存量资金(含财政及预算部门),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总量的40%。以后年度,各地财政支出执行率不得低于98%。全省各级预算部门实际支出执行率不得低于90%。
  二、政策措施
  各地财政及预算部门要在分类分层次厘清底数、分析构成、找准成因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建立加快建立财政存量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创新和改进财政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有效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切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部门存量资金中,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转期限超过一年的预算结转项目,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未作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以及没有具体项目或无法支出的财政专户支出要全部进行整合;政府性基金结转项目连续两年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可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或统筹调入公共财政预算进行全部整合。预算部门存量资金中,项目净结余以及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项目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同级财政进行整合;2013年下达形成的项目结转资金,同级财政视情收回进行统筹安排。
  (二)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各地财政部门要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将预算尽量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积极试编财政中期规划,对跨年度重大项目分年度纳入预算。强化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和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挂钩机制,实现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
  (三)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年初预算一经同级人大审议批准后,财政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坚决杜绝违规“以拨列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规范权责发生制管理,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安全性。
  (四)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整合,集中财力、保障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对预算部门内部专项超过一年以上的专项结余资金,原则上全部进行统筹整合;对当年预算安排形成的结余资金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压减,抵顶下年项目预算。对中央专项年初预算已安排、但执行中通过上级补助和政府债券等资金给予保障的项目资金,通过置换方式予以整合。对跨部门专项按照统一规划、分口安排、集中投入、各记其功的方式进行整合,以项目拼盘带动资金整合。对跨地区及重点专项分轻重缓急,集中投入,保障重点,发挥资金的聚合效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市(州)县政府和预算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好第一责任人制度,亲自挂帅、亲自组织、亲自督促。要逐级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健全完善分工明确、衔接严密、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上下衔接统一、步调一致,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实现常态化管理。
  (二)细化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体责任,主动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量化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建立健全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切实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预算部门要全面摸排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各类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财务制度,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导,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明确投向,规范资金使用。对整合的财政存量资金,各市(州)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西宁、海东市要重点用于推进城镇化建设和产业扶持、保障房建设等领域;海西州要重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等领域;海南、海北州要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等领域;玉树、果洛和黄南州要重点用于基层政权和藏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等领域。
  (四)严肃纪律,强化激励约束。各市(州)县财政、审计部门要以压缩部门结余结转规模为重点,强化措施,不折不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预算部门拒不缴回财政应统筹整合资金的,财政部门通过抵扣当年预算安排等方式予以处理。省财政厅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各地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纳入省对下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考评范围,考评结果作为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今年底,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要对各地的整合盘活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完成省上确定目标任务的地区,省财政将从省对下补助中如数扣回。对预算部门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抵顶下年度项目支出安排。
  (五)督导考核,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督查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跟踪督导和检查,重点加大对工作组织开展、目标任务落实,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协调不力等情况的督查力度。要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为由,借机变相挤占、挪用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问题。为确保工作落实,各市(州)财政和省级预算部门要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报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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