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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3]156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8-21
实施时间: 2013-8-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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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现将《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见附件2),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各类新版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不含中央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北京市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后,各类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停止使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启用新版票据时,应完成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现行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原购票单位办理现行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新版票据的领用手续。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仍实行分级发放管理,即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区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到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办理。领取时,需携带《财政票据购领证》、填写的《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见附件4)。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中央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各类医疗收费票据由财政部负责印制和管理。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不再对其提供新版医疗收费票据,请中央在京所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到原购票单位办理现行票据缴销手续,并到财政部办理新版票据的领用手续。
  北京市各级财政、卫生及医保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做好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换领等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使用、缴销、核销、稽查等信息纳入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有关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用和核发、使用与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及式样
  (一)北京市的医疗收费票据种类
  1.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
  2.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
  3.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4.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5.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收据(机打)
  6.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手工)
  (二)北京市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1.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一联)为一式一联(收据联)。
  2.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二联)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
  3.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4.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
  5.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收据(机打)为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记账联)。
  6.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手工)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具体票样(见附件3)。
  三、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内容说明
  业务流水号: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票据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具体打印类型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公疗医照、离休统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农合。
  等级:根据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为无自付、有自付、全自付。
  基金支付:对于城镇职工和超转人员,指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原公疗)、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支付的费用总和;对于城镇居民,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对于公疗医照人员,指公费医疗资金支付的费用;对于离休统筹人员,指离休统筹资金支付的费用;对于工伤保险人员,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对于生育保险人员,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支付金额:指在当次就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除基金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支付金额以外,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合计=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合计=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四、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填写要求
  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要按照实际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规定项目如实填写或打印,未发生或我市未实行的医疗项目不予填写或打印。
  (一)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1.实施北京市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的“医事服务费”填入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的“诊察费”栏。未实行北京市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其他医疗机构收取的“挂号费”填入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空白栏,收取的“诊疗费”填入“诊察费”栏。
  2.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设立的“其他门诊收入”所列项目可在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空白栏填写。
  3.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门诊收入项目。
  实施北京市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的“医事服务费”记入“诊察费”项目。未实行北京市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其他医疗机构收取的“诊疗费”记入“诊察费”项目。
  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横向打印。先打印本次有发生的全部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打印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打印不足可附纸打印。
  (二)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的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及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所列其他住院收费。
  实施北京市医药分开改革试点的医疗机构,收取的住院“医事服务费”记入“诊察费”项目。未实行北京市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其他医疗机构收取的住院“诊疗费”记入“诊察费”项目。
  打印时按照上述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横向打印。相应明细按照上述有发生的项目顺序通过附纸打印。
  (三)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收据(机打)
  北京市临床供血收费专用收据只供各级采供血机构使用,用于收取临床供血及医学科研用血费用。
  (四)北京市救护车收费专用收据(手工)
  1.车费:填写救护车往返全程车费;包括经批准运送病人到外省市,全程发生的所有费用。
  2.同车护送两个以上病人,应分别开具收据。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医保部门应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管理人员和相关财务人员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媒体、网络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帮助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全面了解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收费票据监管工作。
  各区县财政、卫生、医保部门在贯彻落实以上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级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使用行为的通知》(京卫财字〔2006〕96号)同时废止。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医疗票据的规定与此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规定为准。
  附件:1.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
  2.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票样
  3.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2: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票样.pdf    
附件3:北京市财政票据缴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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