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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6]16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5-17
实施时间: 2006-5-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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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近年来,由于燃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不断增加,经营者面临较大的困难和压力。为了减轻出租车经营者的负担,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同时建立我市与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相适应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现行基本公里租价8.00元/3公里保持不变,3公里以上(含3公里)公里租价由现行的1.80元/公里(1.2元/公里+50%空驶费)调整至2.00元/公里,同时取消空驶费;夜间(从晚22点至早5点)基本公里租价10.40元/3公里,公里租价加价30%;等候每5分钟按1公里收费。
  (二)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建立我市与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相适应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即:在90#汽油零售价格不超过5.00元/升时,保持调整后的价格不变;油价超过5.00元/升后,经批准可加收燃油附加,即在经营者每次营运结束后,除收取计价器显示的当次营运金额外,每车次加收1.00元燃油附加。当油价回落到5.00元/升以内后,燃油附加同时取消。
  二、为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负担,本次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试费用(含价格标签)由市本级财政列支,出租汽车计价器调试单位不得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收取调试费用。
  三、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采取综合措施,化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要进一步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企业承包行为,清理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项目,切实保障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06年5月25日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交通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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