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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5]7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6-10
实施时间: 2005-6-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5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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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实施收费的重要凭证,核发、审验《收费许可证》是强化收费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各级物价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下发后,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又先后下发了《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105号)。目前,我省《收费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走向规范。但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收费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审验和使用等方面,经常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了更好的发挥《收费许可证》在收费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目前《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实施收费的单位,无论是实施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述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承担收费职能的企业性质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办证范围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收费单位自主定价后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许可证》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即中直、省直、单位有省物价局核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所在市物价局核发,市与县区的分工由市确定。按有关部门规定,直接向省财政厅购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国库或专户的单位,《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核发。
  为了方便办公驻地在沈阳市以外的中、省直单位办理和审验《收费许可证》,对于收费项目比较单一、收费标准比较简明的中、省直收费单位,经所在市物价部门书面申请,可委托市物价部门核发、审验《收费许可证》。实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按省统一规范的具体办证要求,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三、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要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省物价、财政部门及以上收费管理职能部门的文件核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省委托市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同时注明市级文号和规定的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除依据符合收费管理权限的物价部门文件外,还须审核收费单位经营许可、税务登记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业务资质证书等。
  核发《收费许可证》时须详细注明收费项目、收费频次、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减免措施。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幅度或规定按成本收费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后,注明具体收费标准;对规定按成本收费而一时无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可暂按收费单位测算的成本实行一定时期,在实行的基础上再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对规定收费单位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要注明具体授权的文件,并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对象。严禁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随意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办理《收费许可证》是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法化;严禁将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四、要建立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收费许可证》档案中应包括以下资料: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职业的文件;其它有关资料。
  五、《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由初始发证机关负责审验。审验时间一般为《收费许可证》副本标注有效期限的当月(也可根据实际确定统一审验时间)。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中的“年审记录”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度审验章,同时标注下一个有效期。未经审验的《收费许可证》至有效期截止日期自行废止,其后收费属无证收费,按有关规定查处后,收费单位凭处理结论申请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参加审验须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度收费情况的自检报告;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及批准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使用过的收费票据;准确反映收费收支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六、各级物价部门在《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责令收费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ormal style='text-indent:21.0pt;mso-char-indent-unt:2.0; mso-char-indent-size:10.5pt;line-height:225%;layout-grid-mode:char;mso-char-indent-size: 10.5pt'>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的;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的;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执行的;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的。
  七、《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结束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审验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本通知第六规定的收费单位出按规定处理外,还要通报批评,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其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意见。
  八、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文明服务、依法行政水平,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审验《收费许可证》时,要对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工作时限、处罚措施等进行公示。
  九、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应严格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得另外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入要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上级物价部门对下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要认真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下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不符合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上级物价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宣布该《收费许可证》无效。上级物价部门要对下级物价部门核发、审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抽查,抽查面不少于10%,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一、《收费许可证》时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重要凭证,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他用途。收费单位改变名称、法人,调整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及发生其它变化时,必须持合法证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换领新证。收费单位丢失《收费许可证》的,除要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外,还要书面说明情况,申请重新办理许可证。在未取得新的《收费许可证》之前,收费单位不得继续实施收费,继续收费的,视为无证收费。
  十二、凡有收费职能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收费许可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本系统、行业《收费许可证》管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三、《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并套印制证机关公章,其他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翻印、改制。除发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扣缴、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收费许可证》。
  十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收费许可证??的通知》(辽价发[2000]71号)、《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1]105号)等文件执行。各市物价部门在《收费许可证》管理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沟通。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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